不經一事不長一智。

打過王級的神經病之後,小咖級的讓我掉的HP也就不算什麼了。

→ 詭異的正面思考法。


我前老闆真的是個奇葩,他也不是個會做壞事的人,但就是自信心強大到像打不死的蟑螂那樣討人厭。

明明就一間小公司,沒什麼制度也沒什麼福利,一切做事的準則就是看老闆心情怎樣~就只有合約很有一回事。

雖然我要抱怨的點有很多,但是今天主要是針對員工訓練合約上的"競業禁止條款"。

剛進公司時老闆就拿出一份合約要我簽名,

上面就有一項說離職日起一年內,不得在相關產業內工作或提供免費服務,經查證屬實,公司可以向我追討50萬元的賠償費。

然後試用期3個月過後,合約還加碼...變成離職日起五年內,賠償費變100萬(攤手)

100萬買你這間公司都還有找勒100萬!

當然我還是有簽啦,從此埋下老娘不幹了未爆彈不知道第幾顆。

是說後來有稍微了解了競業條款(是不是沒遇到這神經病一輩子也不會記得這個詞XDDD)

其實是指你的工作內容有沒有涉及核心的部分才需要簽,要說我有在核心部分也算有,畢竟也只有我這個正職嘛~

但老闆你也太抬舉我了,我對那些零件根本沒興趣也記不太起來,這樣也要我簽那麼誇張的合約    你有事嗎?

把自己的公司當科技公司在搞 你哪來的自信?

 

競業禁止條款,勞工在簽訂時須留意條款中限制再就業的期間、區域及職業活動的範圍是否合理,在期限方面,目前較常見且為法律所接受的期限為兩年以下;限制的區域,不得超出公司的營業領域及範圍,但雇主尚未開拓的市場或將來可能發展的區域,不應在限制之內;禁止職業活動的範圍,則以對公司有競爭性的工作及行業為限。

----摘自全國就業e網 http://www.ejob.gov.tw/news/cover.aspx?tbNwsCde=NWS20120827182651YSG&tbNwsTyp=100

 

人家也才規定兩年你訂5年。不愧是王級的神經病....

有時候人就是很莫名其妙,他就是可以把你耍的團團轉,你可以說他很腹黑,卻不可以不檢討自己為什麼不多懂一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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